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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9-20 16:05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威环(荣成)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佑隆船舶配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K6U2MP2N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王连街道黄海北路998号
2026年8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在进行船舶金属部件加工生产,检测人员对企业厂界环境噪音进行监督性监测。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厂界东、南、西、北检测值分别为 54.4dB(A) 、60.6dB(A) 、68.4dB(A) 、64.7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 中表 1 规定的2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噪音排放限值60dB(A)。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6年8月17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1)山东佑隆船舶配套有限公司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证明对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进行检查;(2)证明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
2.证据材料:2026年8月18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1)山东佑隆船舶配套有限公司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超标音排放具体违法情况;(2)证明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
3.证据材料:2026年8月17日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1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1)现场对山东佑隆船舶配套有限公司进行噪声监测情况;(2)企业金属船舶配套加工属于一般工业噪声。
4.证据材料:2026年8月18日制作监测报告1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1)违法事实为噪声超标7分贝以上;(2)超标因子数量1个。
5.证据材料:2026年8月17日提取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1份、现场勘验平面图1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6.证据材料:2026年8月17日提取的威海市12345热线承办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案件来源为投诉举报。
7.证据材料:2026年8月24提取的山东佑隆船舶配套有限公司排污登记表1份,提供(作出)单位:山东佑隆船舶配套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佑隆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为排污登记表企业,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8.证据材料:2026年8月17日提取的王忠刚身份复印件1份、向志科身份复印件1份,山东佑隆船舶配套有限公司向志科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作出)单位:山东佑隆船舶配套有限公司。证明内容:(1)山东佑隆船舶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刚的身份证明;(2)山东佑隆船舶配套有限公司被调查人向志科的法定代表人身份;(3)山东佑隆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9.证据材料:2026年8月18日提取的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截图1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山东佑隆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1次。
10.证据材料:2026年8月18日提取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1份,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1)1份,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2)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1)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2)检测机构资质合格;(3)检测人员资质合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威环(荣成)罚告〔2026〕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之规定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排污许可管理类第8项及修正处罚裁量表,综合考虑专项裁量表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为超标7分贝以上(权重数值30%);2.超标因子数量为1个(权重数值0%);3.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权重数值10%)。修正裁量因素: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权重数值-10%);2.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权重数值-15%)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470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