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转发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0-05-19 16:54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之一情形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

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

    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关于转发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