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丨《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2-05-17 14:48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替代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部署要求,实现固定污染源减污降碳源头管控,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该《替代办法》。

二、主要内容

《替代办法》共十二条,重点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号)明确“两高”行业范围,主要包括炼化、焦化、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轮胎、水泥、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钢铁、钛合金、有色、铸造、煤电等16个行业上游初加工、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新建(含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投资项目。“两高”行业范围根据相关要求动态调整。

(二)明确了替代源及要求

1.替代源主要包括:一是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碳排放量。二是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减少的碳排放量。三是拟建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可再生能源、清洁电力替代化石能源减少的碳排放量。四是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碳排放量。

2.替代源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替代源原则上为“两高”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021年1月1日后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替代源在公示公告的“两高”行业清单且数据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可验证的,可不限于规上企业。二是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

(三)明确了核算方法

 

    (四)明确了管理要求

    一是碳入环评,前移降碳关口。

二是严格管控,落实削减量。

三是动态管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五)明确了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8日

 三、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部署相关工作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压实主体责任,确保我市“两高”项目碳排放总量只减不增,进一步倒逼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转型升级。

(二)建立台账,实行数据动态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梳理辖区内碳排放减量替代指标数据,建立数据库台账。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要做好总量替代指标“点对点”的核销工作,落实碳排放减量替代指标台账动态管理。

    (三)严格管控,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碳排放减量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严格核算、严禁重复使用“碳排放减量替代指标”,对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数据虚假等严重问题的,一经发现,撤销审批,并依法依规处理。


政策解读联系人:陈政,电话:0631-5230326

原文链接:关于转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