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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环境保护局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威海市环保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18-08-29 13:52


环党组〔20185

关于印发《威海市环境保护科级及以下

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局各分局、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正确评价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干部积极作为、创新创优,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威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研究制定了《威海市环境保护局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现予印发。

 

威海市环境保护局党组

2018319

 

威海市环境保护

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正确评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提供科学依据,激励干部积极作为、创新创优,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威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在职在编人员。

第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简便易行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方式,注重综合研判和结果运用,使评价意见更加真实准确。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局党领导实施,同时,成立局考核工作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工科,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主要考核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的精神状态、德和作风、出勤守纪、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完成日常工作、阶段工作、临时交办任务和在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等。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考核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以作出全面客观评价。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平时考核采取每周记实、每月小结、季度评鉴、年中测评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目标。年初考核对象根据岗位职责和本科室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时限、标准要求,将工作任务量化分解到每个季度,经考核工作小组审定、公示后作为平时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建立健全考核目标动态调整机制,新增的重点工作、重大事项、临时任务及时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纳入目标考核。

(二)每周记实。考核对象要认真记录每周工作情况,周记实要实事求是、条理清晰、简明精练,能量化的指标任务尽量用数字说明。同时,科室负责人要负责做好本周科室人员考勤情况登记。

(三)每月小结。每月末,考核对象对当月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考勤守纪等情况进行总结,并以科室为单位汇总形成本月工作小结,明确表述每名人员在每项工作中发挥的牵头负责、为主协办或协助参与等作用。每月小结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汇总,考核工作小组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开。

(四)季度评鉴。每季度末,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人员写出评语,提出等次评定建议。分管领导综合科室负责人的评语和干部每月小结、日常表现等,对所分管人员作出评鉴。

(五)年中测评。结合半年工作总结,组织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人员4:6的权重计算得分。

第八条  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结述职。考核对象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述职。

(二)业绩考核。分管领导对考核对象年度工作进行综合评鉴,局党结合领导评鉴情况对考核对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认定,并采取百分制评分。

(三)年度测评。组织对考核对象年度现实表现进行民主测评。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人员4:6的权重计算得分。

第九条  季度评鉴、年中测评、年度测评均设置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评价等次,对应的分值为“好”90分、“较好”80分、“一般”70分、“较差”50分。其中,“好”等次人数均不得超过考核人数的20%,出现小数的四舍五入。考核对象在4人及以下的,可按“好”等次人数不多于1人确定。

第十条  根据考核对象考核年度的贡献大小和表现优劣,年度考核可适当加减分。加减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一)属下列情形的,给予适当加分:

1.表彰奖励加分。

激励争先创优,考核对象获得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加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加1分。因同一项工作成果,获得国家、省、市不同层次表彰奖励的,以最高层次表彰奖励加分,不重复累加。

业务工作获得各级表彰奖励的,参照上述个人表彰奖励加分标准和原则对承办科室业务关联人员予以奖励加分。属科室多人共同完成的按主办、协办6:4比例折算个人奖励加分。

2.创新创优加分。

鼓励创新发展,工作经验在全省推广的,加2分;在全国推广的,加3分。创新经验业务科室按主办、协办6:4比例折算个人奖励加分,经验总结撰写人员按50%奖励加分。

3.工作信息加分。

工作信息被省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采用的,每篇加0.5分。多人合作完成的,按情况提供、信息编报5:5比例折算个人加分。加分顶限为2分。

4.在年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经局党认定的其他加分情形。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分:

1.无特殊客观因素,未按期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重大事项、重点工作任务的,科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减3分;

2.承担工作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科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减3分;

3.有不良行政行为被投诉查实的,科室负责人减1分,直接责任人减3分;

4.因工作失误、失职,受到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或受到问责处理的,科室负责人、具体责任人各减3分;

5.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存在“四风”突出问题或“慵懒散慢拖瞒”现象,造成负面影响的,科室负责人减1分、直接责任人减3分;

6.违反日常管理制度,存在不按规定执行工作作息时间、请销假等制度或出现影响团结等方面问题的,减1分;造成较坏影响的,减2分;

7.每季度检查一次周纪实、月小结,不按时记录的科室负责人减0.5分、直接责任人减1分;

8.经局党认定的其他减分情形。

上述情况较重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综合平时考核、业绩考核和年终考核等确定,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成绩按照季度评鉴平均得分、年中测评得分4:6的权重计算。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成绩按照平时考核成绩、业绩考核得分、年度测评得分4:3:3的权重计算。年度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40%+业绩考核得分×30%+年度测评得分×30%+奖惩加减分。按照规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控制在考核人数的15%以内。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等次由局党按照年度考核成绩和干部平时表现集体研究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原则上从考核成绩排名靠前的人员中择优确定,并兼顾不同层面。原则上考评分数低于80分(70-80分,不含80分)的,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考评分数低于70分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80分以上的其他人员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考核结果由分管领导采取谈话或书面方式向考核对象反馈,并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的基础和依据,考核对象不填写周纪实、月小结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在季度评鉴中有1次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有2次以上被确定为一般或1次以上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解聘)的重要依据。对业绩突出、群众公认、考核优秀的干部,在评先选优、选拔使用时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增量补贴部分依据年度考核等次核发。从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不确定等次(新入职人员除外)人员的增量补贴中分别拿出20%、50%、20%作为奖金,平均发放给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当年只有优秀、合格两种等次的,从合格等次人员增量补贴中可酌情拿出3~8%作为奖金,平均发放给优秀等次人员。

第十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三年内不得提拔任职。

第十条  季度评鉴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对其提醒,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年内季度评鉴有2次被确定为一般或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可根据干部情况安排离岗培训,以提升能力素质。

二十条  年度考核中有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轻重给予交流轮岗、转任非领导职务、降职免职(降低岗位等级)、辞退(解聘)等处理。

(一)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季度评鉴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经批评教育后没有明显改进的;

(四)科级干部连续2年考核位于工作人员后两位,经考察不宜任职的;

(五)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对新录用、挂职锻炼、单位派出学习培训、调任或转任、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的考核,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文件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局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考核工作小组要加强组织指导,严格程序,严格标准,确保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客观公正。要及时做好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材料收集和考核结果备案工作,季度评鉴和年中测评情况统计表、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年度考核结果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有关材料于翌年1月15日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对考核组织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考核工作小组,遇有特殊情况,考核工作小组将提交局党及时研究确定。

    

附件: 1.《年度工作目标认定表》

      2.《周工作纪实表》

      3.《月工作小结表》

      4.《季度评鉴表》

      5.《威海市环保局年度(年中)民主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