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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1-06-25 13:52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威海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3日
威海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行动方案
为全面抓好我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推动解决农村突出水环境问题,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19〕48号)、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1〕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示范带动、分类施治、经济适用、村民参与”原则,遵循“分类治理、动态管控、长效管护”总体思路,对全市所有行政村(含新型农村社区、涉农街道下属村庄,不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主要集聚区适当向外延伸1000米区域内的黑臭水体,以及村民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对于城乡结合部已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的黑臭水体,不再列入)进行治理。对列入清单的农村黑臭水体,针对形成原因,综合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手段,扎实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完成现有8处(环翠区1处,文登区2处,荣成市1处,乳山市3处,临港区1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每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对新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纳入清单,实施动态更新管控。面向社会公开农村黑臭水体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三、重点任务
(一)实行分类治理。
1.控源截污。
(1)农村生活污水类黑臭水体。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近郊农村延伸;对人口聚集度高、具备管网铺设条件但市政管网短期内覆盖不到的村庄,加快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对人口规模较小、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设施,或采用小规模拉运模式,就近运送至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强化污水治理设施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对不具备规模化生活污水治理条件的地区,重点抓好厕所粪污治理。以农牧循环、就近消纳、综合利用为主线,与农村庭院经济和农业绿色发展相结合,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区市政府(管委),不再列出)
(2)畜禽养殖污水类黑臭水体。采取有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措施,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推行种养结合,鼓励还田利用,实现畜禽粪污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结合实际,委托协议处理、推行干清粪、堆积发酵就地就近还田等方式实现资源化利用,确保粪污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在畜禽散养密集区,鼓励建立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加大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执法监管力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3)水产养殖类黑臭水体。减少冰鲜饵料投放,实施水生生态修复。加大水产养殖尾水及底泥污染排放监管力度,推广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积极发展多营养层次综合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等健康养殖方式。(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农村生活垃圾类黑臭水体。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清理农村黑臭水体沿岸积存垃圾、水面漂浮物,在彻底清理沿岸垃圾的基础上,对水面漂浮垃圾定期清捞。做好河岸、水体保洁和水生植物、沿岸植物的季节性收割,及时清除季节性落叶,严禁向河塘沟渠倾倒垃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种植业面源污染类黑臭水体。因地制宜利用生态沟渠、自然水塘,建设生态缓冲带、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蓄与再利用设施,有效拦截和消纳农田退水中各类有机污染物,净化农田退水和地表径流,防控农业面源污染物入河。(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6)工业污水类黑臭水体。根据污染物种类和潜在环境风险,选择科学合理的治理技术,实行工业污水、黑臭水体协同治理。加大农村工业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和治理力度,引导企业适当集中入园。(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7)其他类型黑臭水体。科学选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治理方式。(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清淤疏浚。对采取控源截污措施消除外源污染后仍存在黑臭的水体,开展内源治理。综合评估农村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科学制定清淤疏浚方案。合理确定底泥处置方式和去向,安全处理处置底泥,鼓励底泥无害化处理后资源化利用。加强底泥清理、排放、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水体净化。对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对破损、垮塌的沟、塘、渠及时进行生态岸坡护理,采用跌水、喷泉、射流以及其他曝气方式,有效提升水体溶解氧水平和流动性。采取栽植水生植物和建设植物隔离带、投放滤食性鱼类和贝类等措施,重构水生态系统,提升水体自净能力。对计划搬迁撤并的空心村和过于分散、生态脆弱的村庄,在满足防洪和排涝要求的前提下,维持渠道、河道、坑塘等农村水体自然岸线。禁止采用简单粗暴方式破坏生态系统。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由的调水冲污,严控缺水地区通过水系连通引水营造大水面大景观。(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示范治理。各区市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现有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治理工作计划,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自2022年起,每年4月30日前编制完成当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做到“一处一策”。有条件的区市要在治理工作中及时梳理总结治理经验,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黑臭水体适用治理模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三)实施动态管控。强化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动态监管,依托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综合监管平台,建立治理台账,逐一销号。将新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纳入清单管理;加强对已完成治理农村黑臭水体的验收评估、抽查暗访、整改督导等工作。各部门应采取联动方式,对工作中发现的疑似黑臭水体,及时移交给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主管部门。各区市要加大对辖区内的河、塘、渠、沟等水体巡查力度,对群众新反映的疑似黑臭水体,做到“反映一处、复核一处、治理一处”,确保不出现新的农村黑臭水体。各区市要在政府网站或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主管部门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农村黑臭水体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四)建立长效机制。推动河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细化落实,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农村黑臭水体所在河湖的河湖长要切实履行责任,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推动农村河湖黑臭水体治理到位。构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监管体系,建立区市负责、镇街监督、村级参与的管理及清理维护制度,市级定期开展现场巡查抽查。建立村民参与机制,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鼓励村民和村集体投工投劳参与整治。强化运维管理机制,鼓励专业化、市场化第三方机构参与治理和运行维护,探索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依效付费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发挥好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对全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区市政府(管委)是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治理方案,做好项目统筹、资金使用、治理工程实施等具体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纳入市乡村生态振兴工作重点内容,强化资金政策保障。各区市要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建立健全运行维护长效机制。鼓励各区市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对农村黑臭水体进行治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三)确保治理成效。各区市要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逐一制定工程方案,落实工程投资,制定实施计划,建立调度台账。对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要落实好人员、资金保障措施,并建立长效管护和巡查机制。在资金使用上,严格落实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建管,切实发挥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四)强化评估考核。建立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成效评估制度,对已完成治理的农村黑臭水体实行区市验收、市级审核,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范畴,杜绝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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