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1-02-19 09:25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鲁环发〔2020〕4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威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威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1日
威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指南-正式印发.docx
评审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文件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鲁环发〔2020〕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建设用地地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的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地块。
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本着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确定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建立和更新专家库;4.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2.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本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核实申请表内容;2. 核实地块及周边污染源情况、是否存在环境信访举报及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
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1.核实申请表内容;2.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
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建立以敏感、存疑地块为重点的抽样检测鉴定机制和对组织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调查机构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市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技术文件质量评分排名情况对外公示,并将评分排名情况以及调查机构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总结,形成报告,连同支撑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
会议组织单位职责:1.接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相关材料;2.联络评审专家,签署保密承诺书,送达报告或修改完善的报告;3.组织现场踏勘,组织会议评审;4.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和专家复核意见;5.安排专家与评审相关的其他事宜;6.执行评审经费;7.建立档案。
组织评审的经费列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1.申请人
(1)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
(2)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2.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以适当方式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承诺书(附件2);
(3)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附件3);
(4)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相关附件;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理
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出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
(1)建设用地不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
(2)不属于评审范围的;
(3)提交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有作假嫌疑、报告内容不完整等问题的;
(4)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为申请人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建立账号,督促申请人完善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应的材料。
市生态环境部门下达评审会议通知,主要内容应包括评审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要求、会议议程等。
组织评审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审。开展抽样检测鉴定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评审方式以专家会议为主,对于情况不复杂的地块(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或者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核固体废物填埋等活动的地块除外),也可以通过函审或者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
1.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人,复杂或者高风险地块的报告可以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涉及地下水污染的,至少有1名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涉及环境监测的,至少有1名环境监测专家;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或者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和固体废物填埋等相关地块,至少有1名行业环保专家。
评审专家可以从省级或者市级专家库随机抽取,行业环保专家可以从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中抽取。
2.参会人员
专家评审会参会人员应包括:评审专家,组织评审机构代表,市、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代表,申请人代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机构(含采样、检测机构)代表等。
3.评审会议
评审会议由评审机构组织。
议程包括:地块现场踏勘和会议评审两个阶段。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的现场踏勘过程由申请人(土地使用权人)召集,由调查机构现场答疑,会议组织单位应保留现场踏勘过程的影像资料,记录现场踏勘情况,由专家签字确认。经专家同意,无必要或不具备现场踏勘条件的,可以查看现场影像资料。视频会议评审可以查看现场影像资料。
会议评审议程:
(1)介绍专家产生过程、参会专家及代表、会议议程等;
(2)申请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机构(含采样、检测机构)陈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3)与会部门代表发表意见;
(4)专家质询与讨论;
(5)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等。
会议评审现场材料还应包括:参会人员和专家签到表、专家评审保密承诺书(附件5)。
组织机构应当至少提前1日将需要评审的报告及相关材料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
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机构、土地使用权人和调查报告编制单位不得干预专家评审。
4.专家函审
对前述情况不复杂的地块,组织评审机构可以组织3名专家进行函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将地块信息书面核实情况发送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供专家函审时查阅。
评审专家独立出具个人评审意见(附件6),并按照《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文件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分(附件7)。经专家会审后,专家组综合形成评审意见,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评审应当对报告就下列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否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否为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可以结束调查时的完整调查报告。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主要污染物、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3.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结论。一般存在3种情况:土壤污染物超过风险管控标准;未超过,且无需进一步补充调查;无法得出结论,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
4.报告是否通过。包括3种情况:通过,无需修改;通过但需修改,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审核方式;未通过,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
(五)报告修改及结果告知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于评审会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
评审结论为“通过”的,如需修改,申请人应当于评审结束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改完善的报告及修改说明(附件8)提交专家复核确认。经复核确认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将修改完善后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上传全国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将归档材料报市生态环境部门,抄报市自然资源部门。
评审结论为“未通过”的,申请人需要重新编制报告并上报评审,需重新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按照国家相关导则要求,通过第一阶段的污染识别(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直接从第一阶段的调查分析中得出结论,结束调查活动。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在监督性审查中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组织评审部门可要求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如在施工等过程中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施工方应当履行法律义务,立即停止施工等活动,立即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查后,认为有必要开展重新调查的, 应当要求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市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组织评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开展重新评审的,相关材料与之前评审的材料均需存档。
申请人将归档材料报市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组织评审机构;生态环境部门对申请人提报材料确认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上传全国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
参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审各环节的机构和个人,对所掌握的信息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1.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机构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对出具的调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机构编造虛假人员访谈记录、历史文件资料和现场图片、检验检测数据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出具评审意见,对出具的评审意见终身负责。同时,应当主动回避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
4.组织评审机构对评审过程合规性负责,应当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与评审项目有重大利益关系或存在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性等情形的,组织评审机构应当申请回避。对于违反本指南程序规定、弄虚作假或者不公正组织评审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
2.申请人承诺书
3.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
4.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专家评审保密承诺书
6.专家技术评审意见表
7.报告质量评分表
8.报告修改说明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地块类型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的其他情形地块 | ||||||||
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申请的,填写土地使用权收回时间) |
年 月 日 |
前土地使用权人 | |||||||
建设用地地点 | _____省______ 市 _______ 区(市)(开发区)________乡(镇) ________ 街(村) | ||||||||
经度:_________维度:_________□项目中心 □其他(简要说明) | |||||||||
四至范围 | (可另附图)注明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占地面积(m²)
| |||||||
行业类别(现状为工矿用地的填写该栏) |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的生产经营用地□其他_________ | ||||||||
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情况 | □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规划用途 | □第一类用地: 包括GB50137规定的 □居住用地R □中小学用地A33 □医疗卫生用地A5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 □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者儿童公园用地 □第二类用地: 包括GB50137规定的 □工业用地M □物流仓储用地W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公共设施用地U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除外) □绿地与广场用地G(G1中的社区公园或者儿童公园用地除外) □不确定 | ||||||||
报告主要结论 | 可另附页 |
申请人:(申请人为单位的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书
本单位(或者本人)郑重承诺:
我单位(或者本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报告出具单位提供的相应资料、全部数据及内容真实有效,绝不弄虚作假。
如有违反,愿意为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
我单位对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
姓名: 身份证号: 负责篇章: 签名:
本报告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包括:
姓名: 身份证号: 负责篇章: 签名:
姓名: 身份证号: 负责篇章: 签名:
姓名: 身份证号: 负责篇章: 签名:
姓名: 身份证号: 负责篇章: 签名:
姓名: 身份证号: 负责篇章: 签名:
如出具虚假报告,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
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1.
2.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保密承诺书
本人参加**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对以下事项做出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信息;
三、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四、未经评审组织方许可,不发表涉及评审内容的文章、著述;
五、与土地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人存在利益关系、法律纠纷,或受委托参与咨询等情况时,承诺主动提出回避;
六、不收受土地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七、知晓《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专家权利,履行第八条规定的专家义务;
八、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从业单位在编制报告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九、配合威海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处理有关责任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专家技术评审意见表
项目名称 | ||
编制单位 | ||
评审专家 | 姓 名 | |
职务/职称 | ||
所在单位 | ||
总体评价: 报告结构完整性(□完整 □基本完整 □不完整) 报告内容全面性(□全面 □基本全面 □不全面) 报告结论可信性(□可信 □基本可信 □不可信) 是否通过审查 (□是 □否) | ||
评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本文件双面打印,可添加附页
报告质量评分表
项目名称 | ||||||||||||||||||||||||||||||||||||||||||||||||||||||||||||||||||||||||||||||||||||||||||||||||||||||||||||||||||||||||||||||||||||||||||||||
编制单位 | ||||||||||||||||||||||||||||||||||||||||||||||||||||||||||||||||||||||||||||||||||||||||||||||||||||||||||||||||||||||||||||||||||||||||||||||
评审专家 | 姓 名 | |||||||||||||||||||||||||||||||||||||||||||||||||||||||||||||||||||||||||||||||||||||||||||||||||||||||||||||||||||||||||||||||||||||||||||||
职务/职称 | ||||||||||||||||||||||||||||||||||||||||||||||||||||||||||||||||||||||||||||||||||||||||||||||||||||||||||||||||||||||||||||||||||||||||||||||
所在单位 | ||||||||||||||||||||||||||||||||||||||||||||||||||||||||||||||||||||||||||||||||||||||||||||||||||||||||||||||||||||||||||||||||||||||||||||||
报告评价要点
注:1.表格中分值为单件评价量化分值。 2.评分为90分(含)以上的,技术文件直接评审通过;评分为60分(含)至90分的,技术文件评审通过但需修改;评分为60分以下的,技 术文件不予评审通过。 3.表格中标记“**”和“*”的为重点评价项。其中,有1处(含)以上“**”事项不符合要求或有4处(含)以上“*”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该 技术文件不予评审通过,在60分的基础上,每有1处“**”事项不符合要求减10分,每有1处“*”事项不符合要求减5分。有3处(含) 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该技术文件需修改,在90分的基础上,每有1处“*”事项不符合要求减5分。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XX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修改说明
报告修改情况如下:
报告出具单位: 年 月 日
|